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该文件已废止)第五条规定:以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的,应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在抵押实现时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理有关手续。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4〕第653号)第六条规定,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条规定: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
对采矿权抵押备案有较为明确规定的,是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该文件已废止)
(二十八)采矿权人申请抵押备案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 抵押备案申请书;
2. 抵押合同;
3. 贷款合同;
4. 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
5.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要件。
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符合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向抵押双方出具备案证明。
(二十九)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的采矿权抵押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矿业权价款已按规定缴清;
2.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3.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压、查封;
4.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5.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
(三十)符合抵押备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出具抵押备案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抵押期限、采矿权转让和抵押实现的条件及抵押备案解除的条件等相关事项;并就抵押双方对标的物价值认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采矿权人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罚后果自负等予以告知。
(三十一)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双方签署的抵押备案解除申请书及原备案文件到原抵押备案机关申请抵押备案解除。
对采矿权设定抵押备案的条件,各省规定也不太一样。
比如,河北省规定的受理条件是:
1、矿山企业投入生产满一年,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满10年;
2、采矿权出让收益、占用费、资源税已按规定缴纳;
3、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4、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压、查封;
5、未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6、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7、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
8、抵押申请登记书须抵押人、抵押权人、债务人三方签字盖章。
9、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意见。
原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抵押备案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22号)规定抵押备案须符合的有关条件:
1.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主体资格合格;
2.抵押的采矿权合法有效;
3.抵押的采矿权已投入生产满一年;
4.采矿权抵押期限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5.抵押的采矿权未被查封冻结或抵押;
6.抵押的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7.抵押的采矿权未出租经营;
8.抵押的采矿权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了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陕西省采矿权抵押备案管理办法》(陕国土资规文〔2016〕1号)第四条规定:申请抵押备案的采矿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采矿权价款已按规定缴清;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压、查封;
(四)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五)采矿权未处于抵押状态或债权人之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
需要重要关注的是在采矿权抵押备案条件中,是否一定要设定矿山企业投入生产满一年。从国家相文件看,《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并无这条规定;从省级规定看,河北、湖南有这条规定,但陕西没有明确这条规定。
为什么提出在采矿权抵押备案中,要设定矿山企业投入生产满一年?其依据主要是《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提出的,在抵押实现时按采矿权转让办理有关手续,而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则是采矿转让的必要条件之一。
据业内人士观点,采矿权抵押备案时,要求“矿山企业投入生产满一年”是有一定道理的。如果没有这一限制,矿山企业基建期抵押实现时,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无法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如果要取消采矿权抵押备案时这一限定条件,首先要修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但如果在转让采矿权时,取消“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规定,又会为直接倒卖采矿权打开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