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规章制度及罚款(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是否可以设定罚款?)

阅读:100 日期:2024-10-26 10:19:12

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全体员工签名制定的《员工手册》,奖惩制度中有关经济处分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用人单位规定对劳动者奖惩是否有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用人单位对职工设置经济处分是否还有法律法规依据?

我们先来看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

1、《民法典》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2、《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法规中均没有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实施罚款的规定,《员工手册》有关罚款的内容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及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公司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该《条例》已经被废止,如果想要继续保留对员工的罚款权利,已经没有相应法律依据。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做出任何规定。《劳动法》第四条提到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有秩序管理的需要,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侵犯员工财产权的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损失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并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

现实中某些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员工手册中约定,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的措施是没有法律赋权的。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了罚款权,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就没有经济管理权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直接罚款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设立“月考核奖或年考核奖”等类型的综合考核奖项,范围可包括出勤、安全、质量、劳动纪律等方面,来行使管理权和规范员工行为。

劳动者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应当有法律的授权。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用人单位直接行使罚款权已经没有法律依据。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不享有罚款权,只能依法依规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企业应当及时修订规定制度,变“罚”为“奖”,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符合依法治企的管理制度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