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的担保(担保保什么?)

阅读:100 日期:2025-03-29 05:27:59

一、担保是什么?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我们可以看出,担保指的是抵押、质押、留置、保证以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中涉及的担保情况。

(一)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涉及担保

参考案例《某某公司诉宁夏某机械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了以下裁判要点,当出卖人主张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审查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买卖合同双方应就所有权保留达成合意;第二,买受人出现法定或约定违约情形,对出卖人债权构成实质性损害;第三,标的物存在且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由此可见,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主张按照担保物权行使优先受偿时,需要举证证明以下几点:

一是双方买卖合同约定了所有权保留的内容,清晰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情形,可供参考的示范条款如下图。二是买受人存在法定违约或者约定违约的情形: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将标的物出卖、出质等。三是标的物没有灭失,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一经转移登记在善意第三人名下,则所有权保留不再具备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效力。

(二)融资租赁中涉及担保

参考案例《某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江阴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等、第三人苏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设备出卖人在合同中约定未得到全部货款前,保留对全部设备的所有权,设备买受人购买设备后再以设备为标的进行融资,金融租赁公司采取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模式为设备方提供融资,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已经支付了设备全部价款,是否可以基于此取得设备的所有权?从上述参考案例,可以看出,由于最初的设备出卖方对设备所有权作了保留约定,即使设备购买方与金融租赁公司签订融资回租合同且提供了货款结清的凭证(后经鉴定系伪造)等,金融租赁公司仍无法以融资回租合同为由主张善意取得设备所有权。只能按照融资回租合同约定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保理中涉及的担保

参考案例《重庆某保理公司诉杨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明确了以下裁判要点:有追索权的保理特点在于保理商合法取得保理申请人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后,在保理申请人未能足额支付回购价款前,提供资金的保理商仍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即便保理商另案向保理申请人主张权利并取得生效判决,在保理申请人未能足额支付回购价款前,保理商仍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可判决不得执行应收账款,并判决确认应收账款债权。对于保理合同的保证人,按照约定保理商可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二、担保保什么?

担保不保主合同有效性,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自然无效。双方约定担保合同不受主合同无效影响继续有效,此类约定属于无效约定,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的范围限于主合同的债务范围,超出主合同债务范围的担保约定属于无效约定。《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条还对超过主合同债务范围部分的担保做了进一步明确:“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