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款是什么意思(对赌协议中回购权性质及行权期限解析)

阅读:100 日期:2025-03-20 13:39:39

对赌协议概述

对赌协议,即估值调整机制,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对赌协议的核心在于通过设定一系列的业绩目标或其他条件,来调整投资方与融资方之间的利益分配。

回购权性质解析

形成权说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在对赌协议回购权行使中,当约定的回购条件成就时,投资方只需向融资方或目标公司发出回购通知,无需对方同意,就可使股权回购法律关系产生,改变原有的投资关系。例如,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约定,若目标公司未能在特定时间内上市,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当该期限届满且公司未上市,投资方发出回购通知,此时股权回购关系即告成立。这种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变动法律关系的特性,符合形成权的特征。

债权请求权说

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从对赌协议回购权的行使目的来看,投资方是要求融资方或目标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股权回购款,本质上是一种要求对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请求。这种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对方的履行行为,若对方拒绝履行,投资方需通过诉讼等方式强制其履行,这与债权请求权的实现方式一致。因此,有观点认为回购权具有债权请求权性质。

行权期限解析

约定期限

当对赌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回购权的行权期限时,双方应按照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在协议中对行权期限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投资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回购权,可能被视为放弃权利。例如,协议约定投资方应在目标公司业绩未达标的次年1月1日前提出回购请求,若投资方超过该日期主张回购,融资方可以以期限已过为由进行抗辩。

未约定期限

若对赌协议未明确约定行权期限,应依据合理期限来确定。合理期限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交易性质、目的、行业惯例等。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合理期限不宜过长,以平衡双方利益,维护交易秩序。

案例分析

案例详情

2018 年,A 投资公司与 B 科技公司签订对赌协议,A 公司向 B 公司投资 5000 万元,获得 20%股权。协议约定,若 B 公司在 2021 年底前未能实现盈利 1 亿元的目标,A 公司有权要求 B 公司以投资款本金加 8%年利率回购其股权。至 2021 年底,B 公司实际亏损 500 万元,触发回购条件。2022 年 6 月,A 公司向 B 公司发出回购通知,要求其在 30 日内完成回购。B 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A 公司遂于 2022 年 10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性质认定

在本案中,A 公司的回购权性质符合形成权特征。当 B 公司未达到盈利目标,回购条件成就时,A 公司发出的回购通知即产生股权回购的法律效力,改变了双方原有的投资关系。

行权期限

对赌协议明确约定了回购条件及行权相关事宜,A 公司在回购条件成就后的合理时间内(2022 年 6 月发出通知)行使了回购权,并未超过合理期限。法院经审理认为,A 公司的回购请求符合协议约定,判决 B 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回购 A 公司股权,并支付相应利息。

最高院答疑意见:“对赌条款”中股权回购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在6个月内行权!